道路停車項目收益分成方式
發布時間:
2023-03-29
道路停車PP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智能化道路泊位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項目中,政府方提供道路泊位資源,社會資本方負責投資建設智能化系統,雙方成立合資或獨資項目公司,獲得一定期限的收費經營權,從停車收入中收回投資,獲得利潤。
道路停車PP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智能化道路泊位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項目中,政府方提供道路泊位資源,社會資本方負責投資建設智能化系統,雙方成立合資或獨資項目公司,獲得一定期限的收費經營權,從停車收入中收回投資,獲得利潤。
常見的幾種收益分配方式
一、社會資本方上繳車位使用費,分為固定費用和逐年遞增兩種情況。像懷化市洪江區智慧停車特許經營項目,需向政府方上交200元/泊位/年;周口市淮陽區數字城市智慧停車特許經營項目,上繳政府管理費第1年每年每車位不低于100元/年/每車位,第2年至第20年每年上繳管理費在前一年基礎上每個車位逐年遞增10元。
二、分成模式,根據營業收入確定分成比例,或者分成比例逐年遞增。像漢源智慧交通數字管理停車項目,項目公司獲得分成:年停車經營收入少于400萬元分成20%,400-450萬元分成22%,450-500萬元分成25%,高于500萬元分成30%;宜春中心城區停車系統信息平臺及相關設施建設項目,上繳營業收入比例的17%;龍勝各族自治縣縣城智慧停車建設項目,第1年-第2年上繳營業收入的10%,第3年—第4年在上年的基礎上遞增10%,第5年—第6年在上年的基礎上遞增5%,第7年-第10年在上年的基礎上遞增5%,政府方每年的收益分成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不足20萬元的,由社會資本方按照20萬元補足。
還有部分項目,并不是在全部運營期間都與政府方進行分成,像樂至縣城區機動車停放智慧管理系統建設項目,運營期12年,社會資本方可獨享頭3年收益期。社會資本方獨享收益期結束起,項目收益按社會資本方47%,政府方53%的比例分配。
三、固定管理費+營收分成,即設置一個基礎上交費用,同時還需和政府方進行營業收入分成。像韶關市湞江區路內停車收費運營管理項目,保底價1-5年為每年300萬元,6-10年320萬元/年,11-15年342萬元/年,營業收入分成:月營收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政府方按營收的10%進行收取,月營收300萬元以上400萬以下,政府方按營收的15%進行收取,月營收400萬元以上,政府方按營收的20%進行收取。
其他收益分配方式
一是建設完成后委托經營。像泉州市洛江城區智慧停車項目,項目用BTO(建設一移交一委托運營)的運作模式。由社會資本方負責項目的全額投資、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后資產移交泉州市洛江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再由洛江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將項目委托給同一個社會資本方運營,經營收入由國投公司扣除相關稅費后按中標比例支付社會資本方運營費,第1年至第3年:每年支付的運營費為營收總額(扣除相關稅費)的95.5%,第4年至第6年為93.5%,第7年至第8年為91.5%,第9年至第10年為88.5%。
二是按股權比例分配,這種主要是針對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共同組建合資項目公司的情況。像膠州市公共停車資源管理項目,項目公司運營收益優先償還社會資本方的項目建設投入,之后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三是以項目的投資回報率為成交標的,像郴州市中心城區公共停車位(場)特許經營權項目,最終成交價為項目全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7.81%(稅后)。
除單獨的道路停車PPP項目外,很多路內外停車一體化項目也會采用PPP模式,其中道路停車運營是項目最主要的收入來源,而路外停車場的運營收入分配通常由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另行協商。